企业,使原本应由境外公司承担的借款成本转移到境内企业;境内企业将相当于税后利润部分的资金存入境内金融机构,以“内保外贷”的形式将境内企业资金冻结,作为境外关联公司取得贷款的担保,最终让利润变相转至境外公司。
5、鉴于岛国的经济现状和逐渐宽松化的货币政策,为更好地促进各会员企业之间的紧密协作和价值流通,也为了帮助各企业在短期内做出一份令投资者满意但又经得起推敲的财务报表的同时,实现政策套利,中日经促会将鼓励会员企业于内部之间开展“置换业务”,无偿向境外输出无形资产,侵蚀境内企业利润。
简单来说,这就是鼓励这些会员企业向境外子公司或关联企业提供商誉、商标、专有技术和客户清单等无形资产时,刻意不收取相关使用费……也就是说,这是利用当下大环境的特殊性和组织结构的关联性,用“置换”、“赠予”等方式和名义,刻意绕靠独立交易原则,不收取特许权使用费(不收取特许权使用费不代表境内企业获得这些无形资产的获得不产生高昂成本和代价)。
这一条如果让后世的人看到,估计傻子都不会答应,毕竟“无形资产”这四个字里面可以做出来的猫腻太多了,各国的税务机构盯这一块盯的是紧密异常;
然而在千禧年之前,准确的说是爱尔兰-荷兰三明治这种国际经典税筹模式出来之前,其实各国对于企业无形资产的交易和监管,远没有那么重视,因此放在当下,这是一种很不错的“平账”方式。
当然,由于大华公司是央企,并不需要向国家申请企业贷来政策套利,而且其企业站位角度也决定了其不可能采用这种侵蚀境内企业利润的做法,因此这一块工作重心,主要还是放在岛国这些药企的身上,大华公司仅仅只参与单纯的“无形资产置换”环节中。
不要小瞧大华公司如今可以拿出来置换的无形资产。
别的不说,光中日文化祭上面那些音乐的版权,放在如今的岛国,只要再花点钱炒作和包装一番,其估值最起码能超过1000亿日元……文化版权这玩意,向来是资产泡沫的重灾区,而且你还没办法否定,只要在唱片市场和活动市场稍微做点数据出来,哪怕你把它的估值定成一百亿美元,也没人挑的出半点毛病。
除此之外,默华系列商品的品牌估值也是同样的道理,虽然有形商品的商誉估值和商标授权远没有文化产品那么容易注水,但胜在大华公司这边出海的品牌多啊,只要这些品牌能够维持住初期的火热,后期再做做数据,其无形资产估值一样可以成为一串串吓人的数字。
当然,与大华公司提供的这些“平账利器”相比,岛国这些药企可以拿来置换的无形资产要朴实无华的多;他们都知道杨默看中的是自家企业那些原研药和医疗器械的技术专利,以及对应的科研资料、生产工艺、管理细则。
虽然说那些比较具有市场潜力和竞争力的产品相关专利和技术不可能拿出来跟大华公司置换,但放出一些大陆货色来,却没有什么心理负担……如今华夏的医药市场规模在他们眼里实在算不得多大,再说了,就算以后想要进军华夏市场,他们也不可能用这些没有多少竞争力可言的大路货去当排头兵,因此只要把授权范围锁定在华夏境内,对于他们而言,其实真的算不上什么损失。
只不过具体怎么个置换法,能置换到多少专利和技术,那就要看后面具体怎么谈了。
6、以林家为主要中转体,以关联方对外支付费用的方式,帮助藤泽制药转移利润;
7、以横滨唐人街商会和陈家为居间体,通过抵消交易,降低各企业集团整体税负;
8、会员单位之间提供关联研发服务,不体现各企业相应收益或回报;
9、……
等等等等。
………………
总之,后面的十三条协议,基本上全都是后世人所皆知,但放在当下却很有不少是令人眼前一亮的税务筹划和资本运作手段;
不管是那些岛国药企,还是林、陈两家的代表,虽然在交流和谈判的时候锱铢必争,但随着整个版图徐徐打开,他们看向杨默的眼神却是越来越敬畏和拜服……他们实在想不通这个年轻人的脑袋怎么长的,那么多新奇的擦边球手段,竟然被这个华夏人设计的溜起。
当然,所谓的“令人眼前一亮”,只是对于那些外人而言的。
虽然王一诺并不精通这一块的业务,但杨默搞定的这些协议,在他眼里简直是坑人没商量;
准确的说,是这些手段放在岛国或者国际上,或许没什么问题,但如果是在华夏境内搞这些动作,绝对死都不知道怎么死的。
这跟商业洞见性没有半毛钱关系,纯粹是基于一个华夏上位者对于本国国情的了解,以及对于社会运作和管理机制的了解,所给出来的笃定判断而已。
原因很简单……
八九十年代的华夏法律,尤其是商业法规,远没有后世来的那么成熟。
可以说,仅从商业法规的健全度来讲。
如果你以为在这种情况下,你有无数的空子给你钻,那你就大错特错了;
准确的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