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如果在借条上没有明确为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即在主债务人也就是实际借款人无法承担还款义务的情况下,保证人才承担还款责任。)则视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也就是指债权人可以在未向实际借款人索要借款的情况下直接向保证人索要借款。)。
但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典》于2021年1月1日颁布施行以来,民法典内设置了专章规定了保证合同,首先明确保证合同是为保证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由于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当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时,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什么情形能够导致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呢?例如当借条的签订违反了债务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时可使主债权债务合同归于无效,换言之明明只借了1000元,债权人也即出借人非得逼着债务人签一份借款3000元的借条,那这个借条就可因为违反债务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归于无效,此时保证合同自然也应认定为无效。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若是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这说明即使非借款人本人的人在瞒着借款人的情况下私下里了出借人达成书面的保证还款合同,债权人接收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保证合同就成立了,也就是说此时在借款人无法偿还借款的情况下,第三人需要履行还款的保证义务,此时不能因为和借款人二人之间的关系变动而拒绝履行义务。
接下来是涉及到俞树林说的保证人在他儿子也即实际借款人去世的情况下,究竟能否被申请执行人也即债权人要求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俞树林的儿子作为债务人、俞树林家的亲戚作为保证人和同村的债权人签订了借款合同,到期后没有按时还款,债权人将俞树林儿子和保证人一同告上了法庭,在生效裁判文书执行时,俞树林儿子拒不出面且经过查询未发现有财产能够用来还债,此时保证人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账户等被冻结。而后俞树林为了堵住保证人的埋怨之口,同意以自己家的土地抵偿给债权人种来实现分期还款的目的,但谁也没想到对方还没开始种地时,俞树林的儿子就因为酗酒过度引发脑出血死亡,在抢救俞树林儿子的过程中俞树林又将家中的地抵押给村里的其他人借了三万元用来还债,现在俞树林其实是不想履行继续还款的义务但又害怕债权人能够直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那就会使得俞树林一家在亲戚面前抬不起头,于是俞树林找到了李珊。
借款中为什么需要一个保证人?这本身就是债权人出于保护自己真金白银借出去的钱能够要回来的一个托底方法,也就是说即使遇到债务人无钱还款时保证人也能还款,那么此时俞树林的儿子已经去世了,且大概率俞树林的儿子也没有留下什么遗产,此时债权人找保证人索要借款可谓是天经地义,保证人本身就应该在借款合同上认可自己保证人的身份并签字的那一刻起就应该想到会有这么一天需要自己去还钱的时刻,所以债权人申请恢复执行保证人可谓是理所应当。
可是毕竟李珊此时接受的是俞树林的咨询,也就是如果委托合同达成了,是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替俞树林维护权益的,虽然俞树林此时的主张有些匪夷所思,但是出于律师的职业操守还是得想个法子能够取得平衡各方利益的效果。
“现在大概情节我掌握了,你们二位今天来咨询的目的我也清楚了,相信你们也知道律师行业的规矩,如果你们是想做单次咨询那我就尽单次的义务,如果想委托我处理整件事情,那么我们得先签订合同。”如果要是换做其他请求也许李珊出于可怜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惨境遇也就当做了一次法律援助直接将自己的想法告知俞树林夫妇了,但是现在的现实是俞树林夫妇是想着避债、且还妄想从律师身上占便宜,那李珊可就不能惯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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