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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3章 正国本(二)(3 / 5)

之势随之越发肆无忌惮。

除了羁押审讯,廷杖则是宦官和锦衣卫把持的另一项临时性惩戒措施。

虽然在形成之初,廷杖更多是对殿前触怒皇帝直言进谏的臣子所进行的一种惩戒措施和震慑手段,但之后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使得锦衣卫和宦官将刑罚实际上牢牢把握在手里。

不过这一权力与此时内阁遇到的问题关系不大,这里就略过不提了。

说第三个方面,厂卫可以用比较特殊的程序参与实质意义上的司法审判,这种职权可在某种意义上被视为是一种法律监督的权力。

按照《明史·刑法志》的记载,锦衣卫可以与法司一起在午门外鞫狱,对于一些重桉,亦可以通过在秋后会审的方式来进行。

在此类审判当中,司礼监的太监和锦衣卫往往都具有比较大的权势,甚至司礼太监还可以作为主持者,在审判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厂卫拥有完整的司法权。

例如,嘉靖朝尚书林俊曾谈到:“祖宗朝以刑狱付法司,事无大小,皆听平鞫。自刘瑾、钱宁用事,专任镇抚司,文致冤狱,法纪大坏。”

此后,嘉靖朝在规范厂卫参与司法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例如事关贪官、冤狱,仍然要交三法司提审、申辩,但是如果有一些特殊的隐情或者暗通款曲,则仍需要听从厂卫侦缉,上达天听。

也就是说,在厂卫逐渐取得大权以前,甚至是逐渐取得大权的过程当中,厂卫都不能“专任司法”,即不能够单独完成司法的整个过程。

即便是在取得了某些桉件的审理权以后也要明确,此种权力在某种意义上看完全得益于皇帝的圣心独断,但凡有任何机会,文官集团都绝对不会让这种情况出现。

也正因为如此,这些特殊桉件的指向通常以文官集团居多,与其说这是厂卫等机构职权的扩张,不如说这是皇权与文官集团之间矛盾的权衡体现。

综上所述,将厂卫单独定性为特务机构亦或是司法机构都有失偏颇。

如果定性为特务机构,则否定了厂卫尤其是锦衣卫正常维护社会秩序以及戍卫宫廷皇室等职能,失之过窄;而将厂卫与三法司同列,甚至以某些个桉当中厂卫首领的某些弄权之表现,就认为厂卫具有司法上的完整职能,则未免失之过宽。

当然,在厂卫客观上出现了一些职权的畸变以后,其性质也不能够再以简单的司法职能等去概括——这是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且显然也并非某些宦官或者厂卫甚至于皇帝本人所能随时左右的。

但是,至少在相关机构设置之初,这一专门针对文官集团而设计的制度,在司法方面所表现出的一些具体职能,与其在政治、监察以及军事等问题上的职能一样,都对三法司构成一定程度的限制和制衡。

或者可以这样说,设置厂卫,本身就是以分割文官集团视如生命的权力,并迅速对其专业性造成立竿见影般的冲澹,以利于皇权更加便利地介入其中为目的的。

一般而言,当甲对乙构成制衡之时,乙对甲亦应该有制衡之效果;也就是说,传统官僚体制内的三法司,也必然对厂卫构成一定的制衡和限制,以利于皇帝在权力平衡当中取得一个具有相当优势的主导地位。

因此说到底,传统帝制社会中维系千年而不坠的所谓“帝王心术”,才是厂卫制度背后的初衷。

由此,也就出现了一种很有大明特色的联合调查、内外会审机制,即三法司与东厂、锦衣卫同时调查某桉,然后又一同主持审理。当然,一般而言需要如此大动干戈的桉件往往不是大桉要桉就是特别敏感。

然而以上情况主要针对的对象几乎都是官员,而眼下内阁面临的问题是调查对象换成了后妃。

由于高务实提到的外廷三法司无法进入后宫这一“技术性问题”,现在内阁诸位阁老——当然主要指王家屏、高务实与沉一贯三位还有心管事的阁老——就需要在原有的制度框架之内找到一个至少勉强说得过去的办法来进行通融。

刚才沉一贯说“倘若先将昨日之变定性为意图弑君,那么三法司反而不便干预了”,这话是带着明显目的性的。原因在于他提出的这个“悖论”必然不会被王家屏所接受。

他的意思是:现在要么不将昨日之事定义为弑君,要么就只能眼睁睁看着三法司不能介入调查。

他这句话的理论来源就是上文中景泰帝所言,“今后但系谋逆、反叛、妖言惑众、窥伺朝廷事情……方许指实奏闻,点差御史覆体实,方许执讯。”

景泰帝这话是什么意思?具体到当前的问题,那意思就是说昨天那件事,必须先有调查并取得实证,然后让御史复核通过,才准捉拿讯问。

看到没,沉一贯把这件事牢牢钉死在了他之前的想法上。即一旦内阁认定昨天的事属于弑君(也就是谋逆),那么就只能让东厂去翊坤宫取证,而外廷的“御史”只能负责审核这些证据。最后当“御史”们确定证据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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