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颇有见地。如果以机构设置等角度来看,则确实可以明显看出,成化前和成化后机构扩张和收缩的不同。
厂卫的职权很宽泛,但后世学界对此问题倒是早有比较清晰的论述,大体而言,厂卫之职权与监察权和司法权有关者,大致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厂卫具有侦查缉捕之权。
《明史·刑法志》中说过,侦查缉捕针对的对象乃是“盗贼奸宄,街途沟血”。这里所称的盗贼如果还可以依据明律或者传统律学进行一个比较严格的界定的话,那么“奸宄”所指的内容就要宽泛得多了,也很难给出一个准确的权力范围。
“街途沟血”本意是指街市、道路和田间小路、水渠等,可以看出这同样是个泛指,而并非说明锦衣卫的主要职责范围是上述特定区域。
可以理解为,锦衣卫对于可能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都具有侦查缉捕的权力。从性质上看,其时的侦查缉捕权与传统的三法司权力不仅关系密切,而且多有交叉,外延权责十分模湖,难以区分。
而且,厂卫的权力外延因其体制本身特点,更加宽泛不清。例如在景泰三年,皇帝对此问题有过专门的论述。
“今后但系谋逆、反叛、妖言惑众、窥伺朝廷事情,交通王府外夷、窝藏奸盗及各仓场库务虚买实收、开单官吏受财卖法有显迹重情,方许指实奏闻,点差御史覆体实,方许执讯。
其余事情,止许受害之人告发,不许挟讐受嘱,诬害良善及将实事受财卖放法司;亦不许听从胁制嘱托,致有冤枉违法重情,罪不宥。”
从这段景泰帝的原话可以看出,虽然锦衣卫的侦缉职权以严重危害统治秩序类的犯罪最具代表性,但同时亦不妨碍他们接受受害人的检举揭发。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自行缉捕还是受理检举揭发,厂卫的职责范围基本上仍然是在锦衣卫卫戍的功能之基础上不断扩充而来的。
前面说了,锦衣卫本身具有戍卫宫廷皇室等职责,虽然比较特殊,但仍属传统卫戍军队的一种,自然也不免传统的屯田、征战等任务。与兵马司等卫戍部队类似,包括京城巡查交通、疏浚河道甚至是打扫街巷等职责,也都属于锦衣卫的日常职责。
甚至到了原历史上的万历年间,还有锦衣卫巡街、疏通河道的直接记录。不过这一条在当前的世界里已经被高务实“解放”了大半。
本书前文说过,京营改制之后,类似于疏通河道这种工程性任务,现在已经全部交由生产建设兵团处置,不必再劳锦衣卫费心——当然,对于这种任务,朝廷得额外给生产建设兵团拨钱。
总之,维护京城治安必然是锦衣卫原有的一个重要内容。但是,自朱元章一朝始,锦衣卫当中的一部分人便分化出来开始从事一些比较秘密的任务,而这一部分人虽然也是从锦衣卫当中选拔出来的,但实际上其职权范围是被皇帝划定的。
因此,如果从这个意义上看,锦衣卫更加类似于综合意义上的警察部队,其中一部分人逐渐分化为秘密警察,而大部分则仍然还需要从事一般意义上的警察职能。
与分化后的锦衣卫相类似的是,东、西厂的侦查缉捕职权也是皇帝专门赋予的。由于他们并不需要承担其他工作,行事上只听命于皇帝,更能够实现皇帝本人的意图,这也就很好地解释了为何日后东、西厂的地位要凌驾于锦衣卫之上,而并非简单的一句“东厂首领为内宦,较锦衣卫更亲近皇帝”可以解释。
上面说的主要是厂卫尤其是锦衣卫的职能划分和形成过程,第二方面则要说厂卫具有的部分司法性职权了。这一点也与当前内阁面临的问题更加紧密相关。
众所周知,厂卫具有羁押审讯乃至于刑讯取证的权利,亦可以实施一些特定的惩戒性的处罚。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羁押并不是刑罚意义上的监禁,而是候审或者待审的一种临时剥夺人身自由措施。
相对于后世的法治社会而言,这种权力听起来很反动,但凡事不能脱离时代背景,这种权力此刻有其存在的意义。在锦衣卫等具有了侦查缉捕职权的情况下,拥有这种权力其实是十分必要的。
同时,此类羁押并不完全等同于皇帝设置的诏狱。锦衣卫从其机构设置上看,设有与其他兵卫类似的镇抚司,而锦衣卫之监狱也就是镇抚司监狱。
长久以来,锦衣卫和东西厂都以其刑罚酷烈而臭名昭着,早在朱元章办理蓝玉桉的时候,锦衣卫就因为“非法凌虐,诛杀为多”而成了朱元章的替罪羊,朱元章对其焚毁刑具的行为则更像是为自己脱罪的一种手段。
按照《万历野获编》的记载,镇抚司狱条件极为恶劣,与法司监狱有天壤之别。其采用地下或半地下的建筑方式,墙体非常厚,声音也无法传出。而狱中人的待遇也极差,饮食经过层层查扣后所剩无几,严寒时也没有炭火或者御寒的衣物,亲属也不能探望。
正是因为其侦缉行动的无孔不入与刑讯手段的酷烈相结合,才使得皇帝以此来震慑官员,而厂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