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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章 法律(1 / 2)

“现在我最大的困扰就是,假期我如果在家的话,就完全与魔法实践脱离了。”又是一个学期的期末。克劳尼觉得如果按照现在的进度,她需要操心的事情和东西越来越多了。虽然她也很享受这种感觉,但偶尔的桎梏感让她提不上劲儿:自从入学了之后,就连她原生的无杖魔法也不被允许在假期时候使用了。麻瓜世界的科学也很有意思,但是目前却没有魔法好用。这种便捷又神秘的小能力,一旦你习惯了他的存在,再要把他从你的生活中剥离开,是几乎不可能的了。  她现在一点儿也不担心考试,反而是掰着手指头数着可能继续练习魔法的日子。  “事实上,我们普遍认为这部法律的目的只是用来限制未成年人在麻瓜面前使用魔法。”赫勒斯的手指一边摩挲着去年她收到的这本皮面活页本的封面一边回答,“事实上,我们在家练习魔咒就没有这种困扰。”  “而且,踪丝也没有那么的细致,如果周围都是巫师,就无法分辨某个魔法究竟是未成年巫师释放的还是成年巫师释放的了。”  “这么说,踪丝的原理是能够感应附有踪丝的人周身的魔法,而不能分辨魔法的来源?”克劳尼若有所思的说,“如果周围一个巫师也没有,就可以判定这个魔法是本人释放的。而如果周围都是巫师,就无须分辨了。”  “这么说来我最初的推测是没有错的?”她问,“如果这部法律的推出就只是作为《保密法》的细则而颁布的话,对于非麻瓜家庭出身的巫师而言,就不必担心这些了。”  赫勒斯点了点头。  克劳尼想到了格林先生曾经想要废除保密法的主张。在他看来,保密法不过是为了限制巫师们自己,而保护非巫师的主体的法律。巫师们的基础教育一直都在发展,他认为那种受制于人的时代已经结束了,那这种律法的立法目的也不再需要通过法律达成了,巫师们本就在麻瓜之上,他们更加优越,为何要苟活的像是阴沟里的老鼠?  从法律的源头溯汲来看,几乎所有的法律都是在矛盾产生之后,才开始被提出、通过、最终生效的。《国际魔法保密法案》的颁布背景,是美国马萨诸塞州塞勒姆女巫审判案,塞勒姆猎捕巫师行动让巫师们看到了麻瓜们最为疯狂的一面:这些被审判的人里,大多数是无辜的麻瓜,也有手无寸铁的巫师,但事件的源头并非魔法作怪,罪魁祸首只是麻瓜界的真菌感染。这些疯狂的麻瓜因为无稽之谈,毫无理由地以“此人是作乱的巫师”为由对自己的同类进行了残酷严苛的刑罚,以在常人看来最无稽的理由将自己的同族送上绞刑架。  更不要提在此之前就已经轰轰烈烈的欧洲各国的猎巫行动了,但美国身为一个移民而来的国家,居然也沿袭了这种愚昧的传统,不由得令巫师各界为此不寒而栗。  也正是因为这个惨案,美国成为了世界范畴内由《保密法》而衍生的国内法设置最为严密、刑罚最为严苛的国家。  有了这个前身背景,克劳尼能够理解为什么巫师界要限制巫师们在麻瓜面前使用魔法的行为。但明显英国魔法部在1875年颁布的这部英国国内《保密法》的延伸,其设定及其内容就是个笑话。从法律角度对进行推理,《对未成年巫师加以合理约束法》的颁布简直愚蠢至极。这部律法中各个条文左右矛盾,其中的某些章节条款甚至有了自我否认之嫌疑。如果认为《对未成年巫师加以合理约束法》的立法,是保密法的延伸,那只需要完全重申保密法,并且增设监护人的监督职责,就完全可以实现了。而如果认为《对未成年巫师加以合理约束法》是对未成年巫师的权利限制,这种限制有什么依据呢?约束法作为公共法律,立法的目的只能是为了预防某种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的发生以及对已经发生的侵害行为进行处罚进而得到特殊预防的效果,但这种对未成年人行为的限制克劳尼看不到任何的立法者原意,甚至身为读者本身,她也无法解读出自己的意思了。  从法律条文的角度分析:该法的第三款,故意在麻瓜居住地、麻瓜面前使用魔法,属于犯罪行为;第七条第一款,在特殊情况下,未成年巫师可以在麻瓜面前使用魔法;第七条第二款,特殊情况是指①当巫师本人受到生命威胁时②当在场其他巫师受到生命威胁时③当在场麻瓜的生命受到威胁时…这几项条项与保密法有直接的重叠,在此还可以暂且认为这是保密法在约束法内的重申。但该细则却在没有经过民选的情况下直接增设了“未成年人在校外禁止使用魔法”的权利限制,而没有对于在巫师居住地、巫师面前使用魔法的例外情况的规定。虽然通过举重以明轻可以进行法律推定,但这显然违反了最为基本的法律原则,而对于被认定犯罪的行为,在保密法的国内法中却没有引用巫师界刑法完整的规定。  这项法律可以被认为完全是《保密法》的附属产物,而这位没有任何法律修养的立法者却在内容上增设了毫无理由的限制,使得行政法律直接限制未成年的权利,甚至可以对其进行处罚。  从实施角度来看,对于某些纯血或者混血家族而言,这部法律几乎形同虚设。  “那他其实没有什么存在的必要。”克劳尼愤愤地说。  但目前对于她而言,最主要的是如何避免这部侵权而自我矛盾的律法对她造成糟糕的影响。  “现在大多数的巫师们都是和麻瓜杂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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