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计划的第一页读完。这个抚养计划有上次听证会的法官的签字,是有法律效力的抚养计划。 但是在第一页抚养计划里,我发现了一个非常不合理的地方。 李丽萨女士拥有她女儿的抚养权,是她女儿合法的监护人。 但是抚养计划里要求李丽萨女士在没有得到精神治疗和评估之前,她与她女儿是不能够单独在一起的,必须要法庭指定的第三方人员在场监督。 请法官大人想一下?上一次听证会的时候,上个法官大人是依据什么法律,判决李丽萨女士是她女儿合法的监护人,同时又要求李丽萨女士必须在法庭指定的第三方人员在场监督的情况下和她女儿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