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
不管在哪朝哪代,越级上诉都很招忌讳的,唐朝的专业名称叫“越诉”。
首告必须是县衙;
对县衙的判决不满了,可以持判辞往州衙告;
然后再不满意了是中书舍人、给事中、御史三司会审,顶天就是告御状了。
反正这一整套流程,普遍黎庶玩不起。
这么一個来回,小半年时间没得了。
不经过下面一层官府的判决而上告,告状的、受理的官吏都要挨四十笞。
同时,告状表述不清,按“违令”算,笞五十。
拦截圣驾的导引者、万年令、长安令、雍州刺史、雍州别驾,及其余州刺史、县令车驾,杖六十。
即使表述没有问题,这两项合并,刘二喜这个背时货就要先挨一百杖,就是不往死里打,至少也得趴榻上养半个月。
就这,还没到入殿而诉。
上殿所诉不实,杖八十。
所以,不清楚司法流程去乱越诉,就是跟自己的臀背过不去。
因为这年头极少有诉师出现,一般代写诉状的活,多半是司法史或与法曹有点瓜葛的不第书生代劳。
这就叫肥水不流外人田。
不懂的黎庶,自然就觉得不公了,闹腾下来,又是一顿杖责。
可你在本县告吧,嘿嘿,受理的司法史今天告诉你差一样物件、明天告诉你状纸里某个字犯禁,不折腾个十天半个月的,你别想到司法佐手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