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千千小说网>其他类型>讼情> 第124章 关于压岁钱的纠葛
阅读设置(推荐配合 快捷键[F11] 进入全屏沉浸式阅读)

设置X

第124章 关于压岁钱的纠葛(1 / 2)

“姑娘,爸这儿还有一个疑问?”李爸听到这里想起了之前遛弯的时候听到的一个和楼下这个邻居经历挺像但又不是完全一致的事情。

“嗯?”李珊转脸看向李爸,示意李爸可以说下去。

“咱们楼下这个不是在孩子出生收压岁钱之前父母二人就离婚了嘛,那如果说父母是在和孩子共同生活了几年后才离婚的,然后父母二人离婚,母亲想借着起诉要抚养费的机会再以索要孩子压岁钱的名义将之前转给前夫的钱要回来,能行吗?”听到李爸这么问,李妈也一同思考着。

转账?虽然李爸说的不是那么的清楚,但是李珊敏感地听到了“转账”这个词,通常来说金钱属于种类物,什么是种类物呢?种类物则是指以品种、规格、质量或者度量衡确认的一类具有共同特征的物。在我国民法领域,与种类物相对应的是特定物,特定物是指独具特征或者被特定化并且无从替代的物。一般来说除所有权人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如果侵犯了所有权人所有的特定物的权利归属,那么只能通过赔偿损失或者返还原物的方式予以弥补。而如果侵犯的是种类物的所有权归属,则可以通过偿还相同类型种类物的方式予以弥补。通俗点儿说就是,如果甲家里有一瓶清代的瓷器,而乙偶然一次来甲家做客时,碰碎了这个清代瓷器,我们都知道具有朝代标记的瓷器能够流传至今的一般都是孤品,也就是甲家原本的这件清代瓷器是全世界仅此一件的,那么乙碰碎后,乙就无法随便去陶瓷市场买一件外表看上去一模一样的瓷器赔给甲,这个时候这个瓷器就是独具特征或者被特定化并且无从替代的物,这个瓷器就是特定物,乙此时只能和甲协商赔钱了事。而金钱的自由流动性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稳定来说至关重要,如果将金钱视为特定物,也极大程度上限制了市场交易的顺利开展,设想一下有一天你去楼下的商店买糖果,商家找了你5元钱,并说下次到我家商店消费必须用我找零给你的这五元钱,你会不会觉得这个商家怕不是有病吧?这样一来这个商户也不能持久地运营下去,所以金钱属于种类物,只要是相同面额的金钱在市场上就具有相同的价值,同时适用占有即所有的原则。什么是金钱的占有即所有原则呢?就是说只要一个人手中持有一笔钱,只要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这笔钱不是他的,那就推定这笔钱属于他。那回到李爸说的这个压岁钱的例子,压岁钱属于金钱,金钱属于种类物,适用占有即所有的原则,这个母亲自己的钱以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有的钱,以及代为保管的孩子的压岁钱都属于种类物,也就是说这三类钱在银行账户中无法区分开,那么此时问题来了,母亲如何能证明之前转给前夫的钱就属于孩子的压岁钱而不是夫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呢?无法证明是不是!

“爸,单纯起诉抚养费的话,是可以的,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想以索要孩子压岁钱的名义要回之前转给前夫的钱是不会成功的,一是因为你的钱、我的钱或者是孩子的钱、父母的钱是无法区分出来的,毕竟在银行那里就是一个数字,这个母亲无法证明哪笔钱属于哪个类别;二是因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没有约定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就是视为夫妻财产共有制,那么母亲就更没有希望要回之前转出去的钱了。”李珊说到这里,发现二老面露疑惑之意,于是继续解释道:“同样都是要回压岁钱,怎么区别这么大呢?爸妈,其实这个事儿不难理解,我妈说的那个咱家楼下的那个住户的例子,是因为在孩子出生之后不久他们二人就离婚了,那自然是没有共同生活的基础,也不存在财产混杂在一起的情况,所以这个前夫无论是从前妻那儿骗到钱还是从孩子那儿骗到钱,都应该偿还。而爸你说的这个例子,这对儿父母是在孩子出生后已经开始收取压岁钱后仍旧共同生活在一起,具有共同生活基础,那你说夫妻俩人生活在一起,是不是谁花钱之前也不会特意区分一下花的是谁的钱,因为中国人的共识就是结婚后钱是这个家的,那谁花怎么花都是为了这个家更好,既然当初都是为了这个家好,现在离婚了又想把对方花的钱要回来,那这笔账怎么算?怎么算都算不明白,所以自然就没有办法证明,也没有办法以索要压岁钱的名义将之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转账要回来。”

“有道理哈,谁家两口子过日子还算的那么清楚,一旦那么算了日子也就不用过了。”李爸边说边点头附和着。

“爸妈,其实法律离我们的生活并不远,我们每个人每天呼吸的新鲜空气、我们沐浴其中的阳光,都在民法典中有规定,民法典被誉为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也许刑法、行政法离我们生活稍微远一些,有的人也许一辈子都不会和刑法、行政法打交道,但每个人每时每刻都在和民法打交道,所以你们二老平时在家要是没事儿的话,可以看一看民法典,正好我这次回来带回来一本民法典,等我上班回去的时候我就不带走了。你俩有兴趣的话,可以闲来无事翻翻,还挺有意思的。”其实李珊知道,父母找自己说这些的目的不是为了让自己给他们二老普及法律知识,很大概率只是单纯地想和自己多聊聊天,然后再侧面了解一下自己最近的工作生活状态,但是确实如李珊所说民法

上一章 目录 +书签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