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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5章 天命难违(下)(2 / 3)

围。

女真部落中的“家主”即父系家庭家长,部落中的一个“乌克孙(家族)”由数个具有极近血缘关系(往往同出一祖枝系)的家庭(“boo”,即“包”)组成。

头目家族中某子继承酋长名号,其他诸子相继娶妻分居,并与子女及其姻亲在一定地域组织内形成独立的单位“boo”,各分家子在头目家族内部属于各分家家庭的父系家长(“家主”),亦属于分居村寨“国人”的额真。

由于析居制存在,“宁古塔贝勒”及其子孙长者析居另处,分处十二处,“宁古塔”子孙族人与包括六处台地在内的十二处寨子组成了宁古塔部落。

宁古塔部落之中心乃是觉昌安,《清史稿》谓努尔哈赤之祖觉昌安“肇祖旧业”,即袭父之职,掌其部众。不过明辽东残档里常常仅录其为“买卖夷人”之头目,随从则省,故称“市夷头目”,即“入市买卖夷人”之头目。

不过“市夷头目”的确也可以确定就是部落酋长,因为只有酋长才有权力与大明进行贸易,此与觉昌安乃六祖势力之中心相合。

但是这里有个严重的问题,即以明代女真之习俗,酋长的权力其实颇为有限。酋长头目向称其所部为管下百姓或管下,并拥有一定权力。比如酋长家无积蓄时,“不足则取食于管下”,或使唤管下到明边交通边吏,索取抚赏、加升。另外,管下潜往犯边则需告于酋长而为之,无擅行之理,常时亦有谒见酋长而听其指挥之礼。

但酋长对管下并无稳定的约束力,如朝鲜使者入建州境往谕禁犯边,某地女真酋长李达罕自称无力禁戢部民行为:“欲杀之,则其人必欲害吾,生杀之刑,吾不得用之”。

酋长既无生杀予夺的权力,言令亦无执行效力,以致于管下甚至“酋长之言,莫肯听从”,“虽名为酋长,无君臣上下之分”。

诸酋长对管下的约束与管控能力之疲软现象,比较普遍地存在于酋长与同姓族类、依附于酋长的他姓族类等相互关系范畴,使部落内部趋于涣散而各行其是。

宁古塔部落内部关系也存在着较为涣散之现象,且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觉昌安父子死后,努尔哈赤受大明册封,按理说已经是宁古塔酋长,但当他起兵去攻击被视为明廷扶植的“满洲主”尼堪外兰时,其余五祖及族人立刻就反对他,甚至对他行刺,可见酋长之权力的确有限。

宁古塔诸种乌克孙内部成员互为厮杀、仇视之现象虽深受明廷辽东政策影响,然女真亲族之间的离心与独立传统,却是六祖家族内部离心现象的本质内因。同一穆坤、乌克孙内相互背离乃女真之旧俗。

以此旧俗,女真传统中部落头目家族子弟分居时,对部落国人百姓、财产也要进行一定程度之分割,作为部落“头目”与家族族长之酋长与家族核心成员(同辈或上下辈)各专国人百姓,实行分治。

比如努尔哈赤五祖就各自拥有一定管下人等,五祖子孙从原寨主处承袭了对本寨子及其管下人口之管属权。

而如今,舒尔哈齐既然支持明廷“建州二分”,势必也要从现在的势力中进行分割。

毫无疑问,这一分割至少是要带走他如今所属的部曲、领民,甚至一个弄不好,大明会要求他们兄弟对现有力量来个“对半分”,那对努尔哈赤而言,打击就更大了。

努尔哈赤强迫自己平息怒火,尽量以亲情来软化舒尔哈齐。他轻咳一声,温言道:“窦,你所言故有道理,但眼下我诸申局面与往常不同,明廷此时已然大军压境,一个不好就有可能再现成化时之惨状。

然而曹簠并不以此为目的,反而只是让我兄弟二人分家析居,你以为此中是何道理?”

舒尔哈齐当然知道“此中是何道理”,只是一时不知道该怎么回答,是以沉吟不语。

努尔哈赤见状,立刻便道:“道理我看不难,汉人有言:‘兄弟同心,其利断金’,我兄弟二人合力,则有大军近万,近边各部谁可当之?即便放眼诸申,也只叶赫、哈达、乌拉等寥寥数国,能有与我兄弟一战之力。

但倘若我兄弟析居,各成一部则如何?我兵不及五千,尔兵亦仅三千余,东南董鄂、西北哈达,谁当再畏我兄弟?如此一来,我宁古塔大势去矣!”

舒尔哈齐听大哥如此一说,心中也不禁有些犹豫。

他想起自己从小到大都是在大哥的保护下成长,大哥起兵之后也并未亏待自己,让自己的实力仅次于他。若非考虑到穆尔哈齐一贯全力支持大哥的话,大哥的嫡系实力其实比起自己来也强得很有限。

在这种局面之下,自己强行要求析居,似乎确实有些无故背叛之嫌。

但舒尔哈齐又畏惧大明威势,想到高司徒对自己的“深恩厚泽”和强大力量,又担心惹恼了他,导致更大的灾难。此时此刻,他只觉得进退两难。

努尔哈赤见弟弟神情有些动摇,正欲趁热打铁再劝一劝,却不料舒尔哈齐居然想到了“万全之策”,眼前一亮,道:“阿浑,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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