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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6章 狂澜巨浪(1 / 3)

高务实的《税者取之于民而用之于民疏》所造成的影响是巨大的,这不是在平静的湖面投下一颗小石子,而是往海里扔下了一颗原子弹——它掀起的绝不是区区涟漪,而是惊世狂澜、滔天巨浪。

我大明自太祖高皇帝起,一直就以轻徭薄赋、与民生息著称,怎么你高务实好的不学,偏要学那苛政猛如虎的前宋?

前宋“苛政”有多出名?明人提起之时,常言其苛捐杂税十倍于汉、五倍于唐,以至于广泛出现“不举子”。

举者,养也。不举子,就是不肯养育自己所出的子女。这么说或者太文雅了一些,不妨说得更直白一点:不举子也叫“生子不举”,即生了孩子不养育,把婴儿溺死或扔掉。

宋朝的沉重税负是其出现广泛的杀婴现象、杀婴习俗的主要原因之一。

按理说,类似于“不举子”这一类的现象,一般只会发生在极少数极端贫困的家庭之中,或发生在自然灾害和战争动乱的民不聊生时期。

然而在“以富著称”的宋朝,即使是没有灾害与战争动乱的阶段,仍然出现广泛的“不举子”现象,甚至演变成一种社会习俗——杀婴习俗。

苏轼在《与朱鄂州书一首》中说:荆湖北路,“岳、鄂间田野小人,例只养二男一女,过此辄杀之。”他被贬黄州,又见“黄州小民,贫者生子多不举,初生便于水盆中浸杀之”(出自《东坡志林》)。

可不是只有苏轼记载这些,朱熹的父亲朱松在《韦斋集·戒杀子文》也说,在江西婺源,民“多止育两子,过是不问男女,生辄投水盆中杀之。”

然而要说杀溺幼婴风俗最盛之地,恐怕还属福建。朱松在福建为官,“闻闽人不喜多子,以杀为常……虽有法而不能胜。”王得臣的《麈史·风俗》则谓,在一般情况下,“闽人生子多者,至第四子则率皆不举”,“若女则不待三,往往临蓐,以器贮水,才产即溺之,谓之洗儿。”

当时一些士大夫曾对此风加以严厉斥责,“东南不举子之俗伤绝人理”(《宋史·范如圭传》),要求朝廷严刑禁止。官府确也采取过多种措施,企图加以制止,然而不举子风俗并不见好转,不仅禁而不止,甚至一些地方还愈演愈烈。

类似情况的记载绝非零星散记,实在举不胜举,可见宋朝的税负已经重到让人连人伦大道都顾忌不得的地步了。其实别说道德规范不了,连严刑峻法都已遏制不住。

朱元璋立国时便以绝前宋苛政为要,但高务实在疏文中依然毫不畏惧地拿宋朝举例并进行了对比,不是他活得不耐烦了,而是其中有些简单的数据就已经很能说明当下存在的问题。

宋朝既然“生产力”不及大明,那么其真实财货的丰富程度自然也是不及大明的。可是,宋人即便是盛行“不举子”之风的地区,人们好歹也还是先有“二子一女”之后,这才开始杀婴,此事意味着什么?

意味着苛捐杂税虽重,但三个孩子还是勉勉强强能够养活的。

那么问题就来了:宋朝收入近乎大明十倍,相当于税负也比大明也重了十倍,可是即便如此,贫民之家依然能养活三个孩子。那么,推而广之一看,大明的贫民之家岂不是能养活三十个孩子?这还叫贫民吗?这……是真的吗?

以上推论肯定不是真实情况,且不必说其他,单说大明民间那许多以自宫而求为宦官的人,难道都是天上掉下来的倒霉蛋?

自然不是,他们大多都是失地农民,本来就被盘剥得厉害,一旦出点什么天灾人祸,就只好行此下策。

但这里面还是略有不同的,即在大明活不下去的人主要以农民为主,了不起加上一些卫所军户。而宋朝活不下去的人却几乎不分职业属性,除了朝廷官员、皇亲贵戚等极少数人之外,谁都有可能活不下去。

如此回过头来一看,就会发现大明朝的商人、工匠等至少肯定比农民的处境要好得多,虽然他们的“理论社会地位”比农民还不如,但其实过得远比农民要好。

这合理吗?显然不合理啊!

如此,再加上高务实刻意渲染的“十倍论”,任谁来算这笔账都会觉得大明的这种“轻徭薄赋”,对农民而言似乎帮助并不算很大,反倒是对于工匠、商人而言那是太过分了——他们近乎没有税负了。

如此说来,咱们也不必按照苛政猛如虎的前宋来征税,最起码我征它个前宋的十一(十分之一),这总不为过吧?

前宋的杂税加起来七千万贯,就算只征其十一,那也有七百万贯啊!

好,就算咱们的税种没有前宋那么多,就再打个对折罢了,可那也是三百五十万贯啊!

(注:两朝的一贯都等于一两银子,但其一两银子的购买力,在宋朝和在明朝并不对等,甚至在明朝的不同时期也有不小的出入[参考万历会计录]。只是这就太复杂了,我要这么写的话估摸会写成财政史,没有必要。)

如果大明朝廷每年硬生生的增加三百五十万两银子的岁入,那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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