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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一条鞭法的问题】(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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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王阳明的暗中帮助,有余姚知县顾存仁冲锋陷阵,唐顺之的绍兴府清田行动,首先在余姚打开局面。

清田,是赋役改革的基础,田册都没搞清楚,还怎么改革田赋?

清田是为扩大田税的征收面,并非为了抑制土地兼并。为实现快速清田,减小清田阻碍,王渊甚至通令全国,只要能拿出合法田契,老老实实清田入册,正德年间所欠田赋一笔勾销,以前偷逃的税款都不予以追究。

江南地区,比较头疼的是官田,这玩意儿名义上属于国家,地主根本拿不出合法田契。

陈雍当时在江西清田,最大的阻碍就是官田,干脆非常暴力的全部充公。事实证明,这种做法低效且无用,只几年时间而已,江西官田再次被富户侵占。

经过内阁、六部与都察院的长期反复讨论,绍丰二年夏天,内阁再次颁发清田指使。

拥有官田的田皮十年以上者,只需缴纳少量购地款,即可合法拥有官田的田契(田骨),这相当于对地方士绅大族的妥协,也是在处理朱元璋搞出的历史遗留问题。

田皮田骨,就是明代中期搞出的玩意儿,并在清朝中期迅速流行蔓延。

田骨,即土地所有权。

田皮,即土地佃租权。

据史料记载,张居正清田的时候,地方士绅所占土地,最多一家就有700多万亩。而到了明末,江南有田者仅剩一成,无田百姓多达九成。

土地大量集中,人口大量繁衍,导致你想做佃户都没门儿。

于是,田皮就开始变得普遍。即你想当佃户,先出钱买田皮,获得某块土地多少年的佃耕权力。一般而言,田皮属于永久性质,但也有五年、十年、二十年等短期合约。

田皮还能转***如我是佃户,手里有一张田皮,但我缺钱想卖掉。可以请来公证人立约,将这块土地的佃租权转让,土地真正的主人(田骨拥有者)不得干预交易。

也即是说,如果一块土地,田骨与田皮分开,地主无法选择自己的佃户,且无法随意更改田租(交多少租子都写进了田皮合约之中)。

很有可能,田皮的出现就是因为官田。

江南有大量官田存在,无法获得合法田契,但又确实在市面流通交易。那么就只能订立私约,出售官田的耕种权,这种交易形式被私田采用,渐渐演化出田骨与田皮之分。

最新法令一出,江南清田速度快速提升,大量地主拿出少许购地款,购买本就属于自己的官田,把以前的灰色田产转为合法田产。

也有少数地主,连一点点购地款都舍不得,还想继续非法持有官田,隐瞒田亩并阻挠官府清田。对于这种人,王渊指示地方官不要留情,查出多少非法田亩,不但全部没收充公,还要罚没两倍规模的合法田产,拒不执行者举族流放!

余姚谢家,就差点被唐顺之举族流放!

谢迁是弘治朝内阁三重臣之一,一直活到朱载堻登基才去世。他的兄弟和儿子们,大部分是知府以上级别的官员,有两个甚至为当朝正三品大员。

唐顺之在余姚清理王氏田产之后,立即着手清理谢氏田产。

谢迁的儿子谢正,仗着朝中有人做官,仗着自身在余姚的影响力,三番五次阻挠唐顺之的清丈工作。虽然没有暴力抗法,却勾结贿赂差役,一边隐瞒自身田亩,一边趁机侵占百姓土地。

唐顺之查明情况之后,将违法差役全部送进大牢,又亲自带人抓捕谢正,同时上疏弹劾谢氏官员。

最终处理结果:余姚谢氏出身的官员,全部贬官三级,族长谢正流放殷州!谢氏所隐瞒的田亩,全部予以充公,并没收双倍数额的合法田产。若再不配合,谢氏官员集体罢官,谢氏主宗集体流放。

朝廷对余姚谢氏的处罚,让整个浙江都风声鹤唳。家里有人在做官的,甚至主动写信回来,劝诫族人一定要好生配合。

王渊已经很宽容了,不再胡乱罚没土地,甚至配合地主侵吞官田,只希望他们今后老老实实交税。如果这都还不满足,那纯属贪得无厌,即便被举族流放,也不能怪王渊为政暴虐。

你看余姚王氏,在王阳明的劝导之下,就主动完成清丈工作。不但把非法官田变为合法私田,还免除了正德年间所欠的田赋,而且获得朝廷和百姓赞誉,简直算得上名利双收啊。

……

京城。

文渊阁。

常伦回京述职,并献上“一条鞭法”,内阁正在讨论修改,商量着是否推行全国。

一条鞭法,是桂萼总结发明的,常伦也有参与制定。

“此法甚好,可解小民之苦。”王琼对此非常赞赏。

毛纪却说:“可利一时,为害深远。可利一地,为祸天下!”

王渊只听说过一条鞭法,但不知道具体内容,更不知道这玩意儿出于桂萼。

此时详细思考,不得不承认,毛纪虽有私心,却一语中的也。

中国历代实行“两税法”,分别以田亩和人口进行征收,包括田赋、丁役、杂税等等。一条鞭法,将工商税以外的税种,全部合而为一,无疑是中国税制的巨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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