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社会名流认为“中国人中最无用的是和尚”。
民国的僧侣地位极其卑贱,连小孩子见了和尚,都要骂一声“秃驴”,一般人假使在早晨看见了尼姑,便喊“倒霉!晦气!”
北伐成功后,全国实现了形式上的统一,“北洋政府”时期结束,而国民政府直接开展“反宗教运动”违反宪法,便以“破除迷信运动”为由,冠冕堂皇地压抑道教、佛教,大力瓦解旧的传统文化。
民国十七年,国民政府颁布《神祠存废标准》,废除偶像崇拜和神祇信仰。
同时制定《淫祠邪祀调查表》,要求各地区分寺观性质,填表上报,作为废除依据。
国民政府在全国教育大会上,通过了没收寺产、充作教育经费、改寺院为学校的决议。
民国十八年,国民政府相继颁布了《寺庙管理暂时规则》和《管理寺庙条令》二十一条,以行政命令严控佛教、道教,BJ甚至成立了破除迷信会,诉请政府勒令所有僧尼还俗改业。
而且,这种势头在全国愈演愈烈,全国到处发生没收寺产、焚毁经像、庙产兴学的事件,四川甚至提取寺产修路灯。
后在佛教界多方争取下,民国十八年十一月,国民政府立法院第63次会议通过《监督寺庙条例》,将“管理寺庙”调整为“监督寺庙”,律令确定了寺产管理4条原则:
其一,各级政府对寺庙只有监督权,并不能处置寺产,有利于保护寺产,防止寺产流失;
其二,划定寺产与私产的界限,防止寺产转为私产;
其三,界定寺庙的正当开支与非正当开支,防止僧道侵吞寺产;
其四,确立寺产定期向政府报告的原则,防止僧道隐瞒或是随意处置寺产。
但其中的“该官署得革除其住持之职”“逐出寺庙”等项,则为“官权”插手“教权”留下打压空间。
总之,政府对寺庙的管理非常严格,这也是为什么深山中的一座尼姑庵中有尼姑死亡,很快就会来注销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