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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略卖疑云(2 / 2)


周钧拿着蒋育的自荐书反复看了几遍,有些怀疑,事情真的那么简单吗?

按照唐朝奴牙交易的流程,奴牙郎每居间一笔奴隶交易,都需要牵涉到七方参与者,他们分别是:买家,卖家,奴标,保人,知见人和两京诸市署。

买家和卖家,这两个好理解,就不细说了。

这奴标,指的就是被当做交易品的奴婢。

保人,就是对这笔交易提供担保的责任方,一般是家世清白、没有违法乱纪案底的良人,当然,奴牙郎或利市郎(居间方)也可以承担该角色。

而知见人,就是这场交易的协同见证人。这个角色与保人有些类似,但承担责任却小得多,一般多是坊正、市丞、街宿这样的半官方角色。

至于最后的两京诸市署,有点类似于如今交易中心的官方角色。

一整套交易流程,大致是这样的:

一、买方、卖方、保人,三方首先订立私契,写清楚交易品奴婢的姓名、性别、年龄、疾病等信息,还有交易价格、交易日期、退换条件等等。

这个私契,有点类似于现代商业中的意向协议。

二、私契签订完毕后,保人(或居间方)拿着这份契约,和知见人一起,到两京诸市署去办理官契。这官契,自然就是现代商业中的官方制式合同。

三、两京诸市署会检查私契细节,并收集相关的材料,汇总备档,最后办理官契。

四、以官契为准,两京诸市署下属的市司会发放奴婢交易的市券。这市券,就类似于现代官方的办讫证明一类的东西。

五、奴牙郎将办理好的官契和市券交给买家,买家将钱交给卖家,卖家再将奴标交给卖家,并将奴牙郎的居间费支付。

到此,一次完整的大唐奴隶买卖,就宣告结束了。

至于蒋育的这个单子,由于是自荐为奴,所以卖方和奴标都是他本人。

虽然少了一方参与者,但所有文书齐备,手续完成。

无论是私契、还是自荐书,白纸黑字都写的清清楚楚,签名和手印都清晰可见,周定海略卖良人一罪,按理说根本无法成立。

但是,官府既然将周定海逮捕了,那么就说明这个案子,必定另有隐情。

周钧心中疑惑,那么问题究竟出在哪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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