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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九章 论罪篇(下)(1 / 2)

按照目前的案情,当时的文破军正欲施暴李青凝,情况危急。而正在此时,张三以强弓将正在施暴的文破军射杀。

若是张三见义勇为,这便是大义杀人,不但无须惩处,官府反而应当褒奖其勇、义。

若是张三以为是野兽,无意之间,将文破军射杀,那便可参考前唐《永徽律》中的过失。

《永徽律》对此种行径有着分确的分类,原文记载,“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共举重物力所不制,若乘高履危足跌,及因击禽兽以致杀伤之类。”

翻译一下便是,因为没有看清或听清,思考不够周虑,一起举起重物但是力气不足,爬向高处之时不小心跌下,射杀飞禽走兽之时,凡此类情况造成他人死亡或受伤的,都属于过失范畴。

“诸过失杀伤人者,各依其状,以赎论。”

因为过失致人受伤或者死亡的,应该从轻处罚,还可以以银抵罪。

当抵的只是刑罚,犯人的罪名和罪行依旧会被记录在案。

但是,张三现在的情况,不适用这两种常见的情形。

从张三的主观想法来说,张三具有射杀文破军的杀人故意,从客观上,张三也实施了射杀文破军的行为。

但是结果却出人意料,虽然射杀了文破军,但是救下了李青凝。

一个坏的故意和行为,得到了一个好的结果。

这就是本案最麻烦的地方。

后世的蓝星之上,针对这种情况也有两种相左的意见。

其一为行为无价值论,其二为结果无价值论。

行为无价值论认为,在张三射杀文破军的过程中,张三因为不知文破军正在实施强暴行为,是缺乏“防卫意识“这一主观要素的,所以其行为反价值,但是结果是好的,所以结果缺乏反价值,最终构成杀人未遂。

而结果无价值则认为正当防卫的判断不包括“防卫意识“这一主观要素,只要结果是好的,就符合正当防卫,最终认定无罪。

若是适用行为无价值论,张三会以故意杀人未遂定罪。

根据大周律例,“诸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

张三将被判三年徒刑。

若是采用结果无价值论,则张三无罪。

杨清源的笔在纸笺之上不断书写,却始终难以下定论。

杨清源愿意相信张三的供词,从自身所学来看,但他偏向行为无价值论,杨清源觉得有时候做事的动机比事情造成的结果要重要。

但从个人的主观愿意角度,杨清源想要判张三无罪。

为民除害,这是值得传颂和褒奖的。

文破军作恶多端,却因为其特殊身份和特权,一直未受到惩戒。

蓝星有个叫福尔摩斯的侦探曾经说过。

“当法律无法给当事人带来正义时,私人报复从这一刻开始就是正当甚至高尚的。”

而张三的行为在儒家的观点中,更是具有合理性。

《礼记》有载:

子夏问于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夫子曰:“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

子夏向孔子请教说:“对于有杀父之仇的人应该如何对待?”孔子说:“睡在草席之上,头枕着盾牌,没有任何职务,当以时刻想着报仇,绝不和仇人共处一世。不管在什么地方,武器都不离身。如果是在市上或公门相遇,拔出武器就和他拼命。”

张三杀文破军的犯罪动机是为父报仇,在儒家的礼义之上,这种行为不但不需要谴责,甚至得到儒家诸位先生的肯定。

国朝虽然不是“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但作为当时最大显学的儒家,在国朝占据的地位极重,制定刑律之时也会参考儒家思想。

若是照此来看,张三的刑罚还会再减一等。

杨清源放下了笔,剩下的事情,要等堂审之后才能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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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日清晨,狄知远来到了杨清源的书房之中。

“大人!那三个仆役招了!”

“哦?!这么快?!”杨清源露出意外之色。

“那个文五、文六,就是两个软骨头,稍微一吓就全部招供了!麻烦的是那个来福,他是文府从小培养的,是文府死忠,意志坚定,费了不少功夫才撬开他的嘴。”

狄知远将手中的供状交给了杨清源。

杨清源接过之后,将其置于桌上,“知远,你直接讲吧!我们也正好探讨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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