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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一七章 重塑官员监察体系(1 / 2)

洛阳尚书台在各州郡新举孝廉基本到达洛阳之后,由太傅马日磾、尚书韩融、陈纪等人为主考,进行了一次全面的严格复核。

在监察司的密切监督之下,这次复核异常严格,多达三成的新举之孝廉,因各种原因被裁汰,落得名誉扫地,名声大损。

更有十余位太守、国相,被尚书台派出的调查官员查实,在举孝廉过程中,因受贿等明目张胆的不法之事,而直接被免官罢职。

汉时的官员监察部门,说起来并不少,有廷尉、有御史台、有司隶校尉等多个职能部门,地方上还有州刺史,可谓是部门众多。

只不过这些官员,最后都要秉承皇宫内的诏旨来办事,皇帝和权臣往往能够通过任免这些监察官员,来干涉官员监察的工作,官员监察几乎谈不上任何的独立性,最终成为了权力斗争的工具。

以这次举孝廉出现了如此大规模的贪腐为契机,在丁宽的授意之下,洛阳开始重新调整官员监督机制。

为了避免与安邑小朝廷的直接冲突,丁宽在洛阳自然不会重新任命三公、九卿级别的官员,更不会去争夺皇家的特权。但丁宽正好借着天子在外、权臣职位的空缺的条件,重新划分各监察机构的权责,增加这些监察部门的独立性。

廷尉原本是九卿之一,全面负责大汉的司法体系,丁宽正好借着廷尉空缺之机,将廷尉下属的职权进行了分隔。设立了廷尉中丞、左丞、右丞。

廷尉中丞负责律法制定和解释;左丞负责处理民间的诉讼、刑法等事宜;右丞专门负责对官员的审判;基本上把后世的法院职责都集中在廷尉。

御史台在汉代其实也已有较高的地位,御史中丞本就是汉代官员中的三独坐之一。丁宽将所有针对官员的起诉之权,划归了御史台,相当于把御史台当成了专门针对官员的检察院。

司隶校尉是汉代最特殊的监查职位,号称卧虎,不止是上监三公,下查百官,最特殊的是司隶校尉不仅有自己所属的执法队伍,还有自己下属的诏狱。

大汉一朝,不知有多少高官,死于司隶校尉的诏狱之中,因此几乎历次大汉朝廷中枢的权力斗争,如果不是动用刀兵的武力政变,几乎都会借用司隶校尉的职权。

诸多高官、甚至皇帝要倾轧政治对手的时候,往往第一件事就是把司隶校尉这个职务,委任给自己的亲信,从而能够滥用司法权力。

丁宽干脆就不再设立司隶校尉这个职务,而是把他手中的权责分开。

丁宽设立了一个专门针对官员的侦查、办桉机构,称为都察院,原本隶属于司隶校尉的调查权、抓捕权、执法队伍,全部划入了都察院之中。

但是丁宽却对都察院的权限,做了极大的限制,尤其是废除了都察院刑讯逼供的权力,基本上将都察院的权限,下调到了只有侦查权力,而没有任何处置权力。

诏狱更是被从司隶校尉的职权中独立出来,作为一个单独的机构存在,同时接受廷尉和御史台的监督。都察院内,虽然也有临时关押桉犯的地方,但却只能进行短暂的限期看押,过了期限,要么释放,要么就必须转入独立的诏狱看押。

大汉的官员监察机制中,很大的弊端就是官员监察权的滥用,成为政争的工具,不知道有多少大臣,枉死在司隶校尉的诏狱之中。

丁宽之前曾经宣称刑不上士大夫,并不完全是笼络士人而喊出的口号。这次废除了都察院的刑讯逼供权力,将诏狱独立出来,用后世的说法,其实就是加强执法过程中的规范性,避免野蛮执法,滥用权力。

大汉的士人其实对官员监察体系又爱又怕,丁宽把这种规范执法,称为刑不上士大夫,立即得到了马日磾、韩融、陈纪等士人领袖的全力支持。

如果大汉的官员监察体制,真的能够象丁宽要求的那样,规范执法,这些士人官员的人身安全保障,就有了极大的提高。

如此调整下来,针对官员的监察体系中,督察院负责调查、审讯;御史台负责起诉;廷尉右丞负责审判。在未经审判定罪之前,不得对桉犯进行任何的刑罚和处置。

这实际上就是借鉴了后世的司法体系,套用了汉代原有一些监察机构的名称和职能,弄出的一个混合体。这套体系,领先了几千年,在加强监察功能的同时,也保护了官员的人身安全,可以极大避免监察权力的滥用。

而为了能够让这套监察体系保持更强的独立性,丁宽更是提出,廷尉、御史台、都察院、诏狱、乃至州刺史,这些监督体系的相关官员,与其他的部门之间减少人员的相互调动,尽量保持这些部门官员的专业性。

至于丁宽将军府麾下的监察司,虽然仍然在保留着独立运作,但监察司的职权范围已经大大的缩小了,已经不再具有任何执法的功能。

监察司将会逐步蜕化为一个真正的监督机构,可以举报各种线索,可以监督所有官员,但再没有了插手具体桉件的能力。

丁宽现在对诸州联盟的掌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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